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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08-27编辑:本站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删去。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四款“饭馆:是指带空调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二、《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第八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第一项“(一)营业执照”,第七项修改为“(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文化、公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七)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八)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此外,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答: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 答:”三、第五条第二款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所需的防震减灾经费应由省人民政府给予特殊补助。”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
  • 答:“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 答:”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 ...
  • 答: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为本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答: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四、删去第四十六条。五、删去第四十七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 答: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其批复程序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一般伤亡事故(一级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上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批复,并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批复的时限为接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 ...
  • 答: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十三、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修改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保护...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 答: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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