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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买的iphone5 au合约机 要回国了 还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2024-08-27编辑:本站
日本买的两部iphone5,AU版SB版,解约未解锁 回国能用吗~

日版等国外版本的iPhone分为有锁和无锁的,无锁的可以直接插卡使用,有锁的需要卡贴。但是卡贴与系统版本是需要对应的,比如原来4.0版本的卡贴升级到5.0后是无法使用的。而卡贴的原理其实是将国内运营商的信号伪装成国外运营商的信号被手机识别,所以要使用上网功能必须同时打开蜂窝数据、3G功能、数据漫游才可以使用。
要是你是有锁版的手机,那可能需要有和你手机系统相匹配的卡贴方可使用到国内运营商的手机卡。但是,也并非所有手机卡贴都可以国内运营商网络匹配。详情建议你可以咨询手机售后工作人员或者相关的手机工作人员。

一、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不要违约金的情况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1]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无法要求强制履行合同的例外情形
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1、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
2、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3、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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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的原则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你是在日本办的合约,自然交也是交给日本那边,按照这边运营商的规则,你不交欠费会列入企业黑名单,影响个人信用,日本那边是怎么管理的就不是很清楚了,不过日本的合约机拿到国内就是有锁的,在要用卡贴才能用国内运营商的卡。

这种手机就属于带锁的了。需要卡贴到国内才可以用。卡贴100~200不等。违约肯定就是停机无服务

你都回国了,他还追到中国追究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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