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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2024-08-27编辑:本站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介绍~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经2011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该《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卫生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卫生监督、法律责任、负责6章42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第三十八条 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答: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___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过吗
  • 答:修订过。《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2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并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旨在保护公众健康,预防传染病传播。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 答:第251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 答:(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答: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 答: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饮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各项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评价和技术评估等工作的卫生技术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场所、物品的消毒管理
  • 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也需遵循消毒程序。对于特定场所如学生宿舍、流动人口居住地,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消毒。其中,涉及食品、公共场所和个人物品的消毒管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所有消毒工作都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产品...

  • 公众场合吸烟是否是个人自由?
  • 答:公众场合吸烟并非是个人自由。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同时,根据其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 答: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

  •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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